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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關申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繳交公糧稻穀之農田查獲露天燃燒稻草處置方式
一、依據本(108)年7月3日研商「108年水稻產業專案輔導施用含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會議」決議及「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5點辦理。
二、查前揭作業規範第5點第3款規定,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達兩個期作者,取消第2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期作之次年同一期作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農地,就次年符合之期作辦理。另查「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5點,公糧稻穀之收購審核基準,增加經查獲或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形之累積達兩個期作,第2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期作之次年同一期作,不予收購公糧。
三、為維護環境品質及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請農友勿露天燃燒稻草,應以稻草現地切碎掩埋,並使用含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取代燃燒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