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 |
壹: |
票信管理新制名詞定義 |
|
參見「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第一條 |
貳: |
票信管理新制及其應注意事項 |
|
一、 |
何謂票信管理新制? |
|
答: |
票信管理新制為票信管理之依據及內涵均與舊制有所不同之管理制度。
其要旨如下: |
|
|
1. |
票信管理新制之依據係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此點有別於舊制之以行政命令加以規定。 |
|
|
2. |
票信管理新制之重要內涵,係由票據交換所將存戶的退票紀錄等票據信用實況,以多種管道提供各方面查詢。因重在提供存戶票信實況,舊制於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可以註銷退票紀錄之作法不再採用,而以註記制度予以取代。 |
|
二、 |
票信管理新制之內容與舊制有何不同? |
|
答: |
退票紀錄及註銷(註記) |
|
|
< 新制 > |
|
|
1. |
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均可由票據交換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 |
|
|
2. |
「註記」資料,可提供查詢。 |
|
|
< 舊制 > |
|
|
1. |
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註銷」其紀錄。 |
|
|
2. |
已「註銷」之退票紀錄(俗稱退補紀錄),不提供查詢。 |
|
|
拒絕往來 |
|
|
< 新制 > |
|
|
1. |
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記達三張,票據交換所即通報其為拒絕往來戶。 |
|
|
2. |
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三年取消六年及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 |
|
|
3. |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於屆滿前對於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均得申請恢復往來。 |
|
|
< 舊制 > |
|
|
1. |
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銷達三張,票據交換所即公告其為拒絕往來戶。 |
|
|
2. |
一年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註銷達三張,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超過三張,拒絕往來期間為六年;經兩次拒絕往來,應予永久拒絕往來。 |
|
|
3. |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得申請恢復往來。 |
|
|
票信查詢方式與內容 |
|
|
< 新制 > |
|
|
1. |
查詢方式:以書面、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查詢。 |
|
|
2. |
查詢內容:書面與網際網路查詢,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全部列管的退票相關資料外,也提供清償贖回註記及退票的明細資料;但電話語音查詢則祇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以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與清償註記的張數。 |
|
|
< 舊制 > |
|
|
1. |
查詢方式:書面查詢。 |
|
|
2. |
查詢內容: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一年內未經註銷退票張數的一般查詢,或除提供前項資料外,另包括被查詢者關係戶資料的開戶徵信查詢。 |
|
三: |
何時開始實施新制? |
|
答: |
新制預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但其前置作業包括存戶與往來金融業者間之約定事宜,則須於新制實施日期前完成。 |
|
四: |
配合新制實施,存戶須注意那些事項,以保權益? |
|
答: |
1. |
須於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其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之後,詳閱該補充條款內容,並於要求之期間(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回復,以避免逾期被終止原來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
|
|
2. |
簽發票據須注意帳戶內有無足額存款,以避免發生退票,影響票信。因新制實施後,退票紀錄只能註記,不能註銷。 |
|
|
3. |
萬一發生退票,其後有清償贖回等涉及票信之事實,須申請往來金融業者轉請票據交換所註記,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 |
|
五: |
配合新制實施,執票人須注意那些事項,以保權益? |
|
答: |
執票人或即將收受票據之人,宜儘量利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資訊,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發票人之票信資料,以保權益。 |
|
六: |
配合新制實施,金融業者須注意那些事項,以服務客戶? |
|
答: |
1. |
於新制實施之前,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應於與票據交換所簽訂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通知存戶,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乙事。 |
|
|
2. |
由於新制係以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為主要依據之一,因此,金融業者於辦理上述通知時,應檢附該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並儘量利用各種機會,善用各種方法,本服務客戶之熱忱,輔導存戶完成確認該補充條款之工作。
包括: |
|
|
|
(1) |
解說補充條款之要旨。 |
|
|
|
(2) |
給予存戶五天以上之審閱期間。 |
|
|
|
(3) |
存戶確認時,須於該補充條款簽署。 |
|
|
3. |
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之後,對於申請支票存款往來之新開戶者,應輔導其同時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參: |
退票與清償註記規定 |
|
七: |
何謂「註記」? |
|
答: |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 |
|
八: |
如何辦理「註記」? |
|
答: |
發票人得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相關單據,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並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清償註記。 |
|
九: |
票據因那些理由被退票者,必須辦理清償註記? |
|
答: |
1. |
存款不足。 |
|
|
2. |
發票人簽章不符。 |
|
|
3. |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
|
|
4. |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
|
十: |
發票人在退票後多久期間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辦理註記? |
|
答: |
發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辦理註記。 |
|
十一: |
發票人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發生的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未經註銷者,可否辦理清償註記? |
|
答: |
可以。
發票人可比照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規定,在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辦理清償註記。 |
|
十二: |
退票清償註記期限為多久? |
|
答: |
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 |
|
十三: |
發票人辦妥提存備付註記,其備付票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三年,發票人如動用該備付款項時,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如何處理? |
|
答: |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在發票人動用該備付款後兩個營業日內,具函當地票據交換所取消備付註記,該張退票即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
|
十四: |
發票人辦妥提存備付註記,其備付票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已滿三年,而原退票據仍未重行提示時,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如何處理? |
|
答: |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即填具「支票存款戶備付期滿註記申請單」,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作備付期滿註記,發票人即可動用該備付款,且該張退票不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
肆: |
拒絕往來規定 |
|
十五: |
在何種情況下,金融業者得拒絕與支票存款戶進行支票存款往來? |
|
答: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金融業者得予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 |
|
|
1. |
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或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等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
|
|
2. |
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
|
十六: |
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及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等三種理由的退票張數應如何計算? |
|
答: |
應分別計算。 |
|
|
例如:某甲在一年內有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及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的退票各一張,因其退票理由不同,退票張數分別計算而未達三張,所以不列為拒絕往來戶。 |
|
十七: |
支票及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其退票張數應如何計算? |
|
答: |
應合併計算。 |
|
|
例如:某甲在一年內簽發的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二張,且簽發的本票也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一張,其退票理由相同,支票及本票的退票張數合併計算已達三張,應列為拒絕往來戶。 |
|
十八: |
拒絕往來期間為多久? |
|
答: |
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日起算三年。 |
|
十九: |
為何取消永久拒絕往來? |
|
答: |
1. |
世界先進國家有拒絕往來者,如法國及日本東京地區,均無永久拒絕往來的規定。 |
|
|
2. |
支票存款戶因二次拒絕往來致終生無法使用支票,此一規定稍嫌嚴苛。取消永久拒絕往來,可給發票人自新的機會。 |
|
二十: |
在何種情形下,金融業者得終止為支票存款戶本票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
|
答: |
發票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設支票存款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的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一年內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之日起算,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
|
廿一: |
拒絕往來戶請求恢復往來之條件為何? |
|
答: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
|
|
1. |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
|
|
2. |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
|
廿二: |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拒絕往來戶如何處理? |
|
答: |
1. |
不論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六年或永久拒絕往來,在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前執行已達三年者,一律解除其拒絕往來。 |
|
|
2. |
執行未達三年者,除將被拒絕往來及其後所發生的退票紀錄全部辦妥清償註記者外,繼續執行至屆滿三年為止。 |
|
|
3. |
但有上述情事之一者,仍須經金融業者同意後,始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
|
廿三: |
為何票據交換所每星期五登報公告拒絕往來戶,改由電子媒體傳送資料? |
|
答: |
1. |
登報公告的目的在於通知金融業者對發票人予以拒絕往來,以電子媒體傳送資料至金融業者即可達到上述目的,且更為便捷。 |
|
|
2. |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對當週拒絕往來戶資訊,係以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查詢。 |
|
廿四: |
支票存款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可否辦理註記? |
|
答: |
該公司得檢具法院裁定書,經由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金融業者得暫予恢復往來。 |
|
廿五: |
支票存款戶如為公司組織,自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如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其拒絕往來期間及起算日如何? |
|
答: |
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
廿六: |
在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拒絕往來戶可否申請辦理清償註記? |
|
答: |
1. |
為充分揭露發票人之票信,票據交換所對票信之查詢,係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全部退票及清償註記之資訊,拒絕往來戶倘將所退票據清償贖回,仍應儘速辦理清償註記。 |
|
|
2. |
拒絕往來戶如將全部退票清償贖回,尚可提前解除拒絕往來,並重新申請開戶。 |
伍: |
票信查詢方式與內容 |
|
廿七: |
如何查詢發票人票信資料? |
|
答: |
可由下列各項管道查詢: |
|
|
1. |
書面查詢:
如須書面證明者,可到各地票據交換所或與票據交換所網路連線的金融業者,填寫查詢書辦理。 |
|
|
2. |
網際網路查詢: |
|
|
|
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票據交換所網站辦理,網址如下: |
|
|
|
(1) |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站(http://www.twnch.org.tw) |
|
|
|
(2) |
經由中華電信公司網站(http://www.twnch.hinet.net) |
|
|
3. |
語音查詢: |
|
|
|
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的專線電話辦理,可採下列方式: |
|
|
|
(1) |
購買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發行的「票據信用查詢卡」直撥專線電話(代表號:(02)23910379)。 |
|
|
|
(2) |
經由中華電信公司語音查詢專線 |
|
廿八: |
查詢人申請查詢退票資訊,須提供那些資料? |
|
答: |
1. |
個人戶:
須提供被查詢自然人(行號、團體為負責人)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2. |
公司戶(包括其他法人):
須提供被查詢公司(其他法人)的「中文全名」、「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3. |
倘無法提供前兩項,也可以提供發票人的支票存款往來金融業者的名稱(磁字代號)及帳號。 |
|
廿九: |
查詢人以書面或網路查詢票信,其查覆內容如何? |
|
答: |
票據交換所係以提供被查詢人最近三年內全部列管資訊為原則(但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退票已依規定辦理註銷或雖未辦理註銷而已滿一年之資訊,則不提供查詢)。
其查覆內容如下: |
|
|
第一類查詢: |
|
|
1. |
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清償註記總張數及總金額。 |
|
|
2. |
拒絕往來。 |
|
|
3. |
經通報終止金融業者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 |
|
|
4. |
偽報票據遺失。 |
|
|
5. |
開戶總數。 |
|
|
6. |
其他重大資訊。 |
|
|
7. |
關係戶資訊。 |
|
|
第二類查詢: |
|
|
除提供第一類查覆內容外,另提供最近三年內退票與清償註記的明細資訊。 |
|
三十: |
其他重大資訊之內容為何? |
|
答: |
係指發票人遭受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及公司發生重整等重大事件,經檢具證明文件向票據交換所辦妥事實註記者。 |
|
卅一: |
關係戶資訊提供那些資料? |
|
答: |
1. |
被查詢者為個人戶時:
其關係戶為以其為負責人之公司戶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以在最近三年內曾發生各項退票資料者為限。 |
|
|
2. |
被查詢者為公司戶時:
其關係戶為該公司負責人之個人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公司戶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均以在最近三年內曾發生各項退票資料者為限。 |
|
卅二: |
查詢人以電話語音查詢票信,查覆內容如何? |
|
答: |
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及清償註記的張數。 |
|
卅三: |
如對於票信管理新制有不明瞭之處,可向那些單位洽詢? |
|
答: |
1. |
中央銀行業務局
電話:(02)23571382、83、85、89、90、80
網址:http://www.cbc.gov.tw |
|
|
2. |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電話:(02)23922111轉211或325
網址:http://www.twnch.org.tw |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業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