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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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相關表單:
實行質權通知書
質權設定通知書
質權消滅通知書 

 

 
壹、本會定期(定儲)存款業務
 一、存單存款開戶資格限制
  1.

定期存款開戶無資格限制,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最長以三年為限;存款期間,按月單利計息,到期時提取存款本金;存款到期之前,存戶如需用款,存款人本人可持存單向簽發單位申請質借,或依規定申請中途解約。
存單存款利率分為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存戶可自行決定利率之選擇。

  2. 定期儲蓄存款開戶限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以三年為限;定期儲蓄存款依存提或領息方式不同可分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整存零付以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存單存款利率分為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存戶可自行決定利率之選擇。
 二、應準備之證件
  1. 個人戶-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印章。
  2. 公司戶-負責人本人攜帶身份證、縣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公司大小印章。
 三、存單續存
  1. 定期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定期儲蓄存款,如預期一個月內可辦理續存手續,始可依原存單到期日續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2.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如預期二個月內可辦理續存手續,始可依原存單到期日續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四、自動轉期
  凡持本會之定期存款、整存整付或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到期時,存戶欲將存款自動展期續存者,可依規定辦理自動展期手續。
 五、中途解約
  依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算,存款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須由本人持身分證、定存印鑑、存摺及存單辦理)
 六、存單掛失及印鑑掛失/更換
   請本人帶身分證先辦理掛失止付,再依程序申請更換印鑑、補發新存單,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