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糧政

.清朝雍正以來,官府十分注重台灣的稻作獎勵,台灣的地方官乃有省耕勸農之峰,屢屢親自巡行莊舍農家,瞭解稻作耕植情況,並作成各項政策的決定,此區乃將台灣百年來的重要糧政做一簡介,以了解政府單位重視稻作的寓意。

(民國前11年~民國前2年)1901-1910
1901.制定台灣糖業獎勵規則。
1904.實施『移出米檢查規則』以應日益增加對日本本土出口食米檢查。
1905.台灣全島實施戒嚴令。
1906.本年起開始改台灣在來米品質。
1907.台灣總督府自本年度起編列預算、改善埤圳工程。
1908.台灣總督府創辦官設埤圳制度。
1908.台灣輸往日本食米量大增。
1910.台灣製糖會社等五個糖業會社組成台灣糖業聯合會。

      
(民前1年~民國9年)1911~1920
1914.第一次世界大戰暴發。
1918.日本本土連續兩年大歉收、米價三年間暴漲了32倍、國內發生騷亂
1919.台灣米價物價受日本影響亦告暴漲。
1919.台灣總督府發佈『台灣米穀移出限制令』規定輸日食米需總督府准
1920.總督府於10月1日徹消『台灣米穀移出限制令』恢復自由出口。
 
(民國10年~民國19年)1921~1930
1921.日本國內公佈米穀法、農林省設食糧局。
1921.台灣正米市場規則公佈。
1922.蓬萊米登場、正式列入官方統計。
1926.蓬萊米正式命名、此後推廣甚速。
1928.台灣正米市場開場。
1929.發生世界經濟恐慌、日本米價暴跌。
1930.嘉南大圳完工。
      
(民國20年~民國29年)1931~1940
1931.日本國內稻米大豐收、米價暴跌。
1932.台灣總督府終於採取抑制台灣稻米生產政策、於本年頒布『農地統治令』強迫台灣農民減種稻米改種甘蔗。
1933.日本國內公布米穀統治法、對米價訂定最高價與最低價以保障米價水準。結果台灣米輸日有利。
1933.台灣總督府為限制台米輸日、公布『米穀統治法』。
1934.日本政府在台灣採取抑制禪產米、鼓勵稻田轉作、管制水利開發。
1935.蓬萊米種植面積`曹超過在來米。
1936.日本國內公佈米穀自治管理法(為預防米價暴跌)。
1937.國民政府公佈『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作為管理米食依據
1939.公佈『台灣米穀移出管理令』台灣米輸往日本及外國均由日本政府辦理。
1939.公佈『米穀配給統治規則』、自1940年第一期作起台灣稻米全面統治。
1939.日本國內公佈米穀搗精(碾白)等制限令。台灣亦在實施範圍內、本令規定碾米碾白率不得低於96%。
1939.本年總督府擴大編制成立米穀局。
1940.總督府公佈糧收穫高調查規則(稻穀生產量申報規則)。
1940.我國行政院下設全國管理局、為全國管理糧食之專責機構。省設糧食管理局、縣設糧食管理委員會。
 
(民國40年~民國49年)1951~1960
1951.省糧食局與台電公司合作首次在日月潭試驗人造雨。
1951.立法院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
1951.行政院會通過『台灣省公地放領辦法』、省府於6月29日公佈首期放領公地、地價分十年攤還。
1951.本年第一期開始舉辦肥料示範田。
1951.開辦棉布換穀業務、脫穀機貸款收回穀等業務。
1951.39年度開始外銷出口食米、另自4月起開始供應外島(金門、馬祖)民糧。
1952.糧食局增訂食米特種配送辦法。
1952.全省地籍總歸戶工作完成。
1952.總統令修正公佈『違反糧食管理制罪條例』。
1952.糧食局實施新糧食會計制度。
1953.總統令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由糧食局收購『放領耕地地價穀』及『放領耕地地價剩餘穀』。
 
(民國50年~民國59年)1961~1970
1961.米價續漲政府先後自越南、泰國進口白米折糙15萬公噸、補充省內需要。
1962.糧食局設安全室辦理倉儲安全防護等業務。
1962.本年起舉辦專業農戶備繳公糧業務。
1963.舉辦緊急灌溉鑿井資金貸放及補助農田水利會鑿深抽水井業務。
1963.試辦水稻生產改良技術綜合栽培。
1963.舉辦收購公教員工節餘食米業務。
1964.糧食局與台灣電力公司等有關單位試驗人造雨、並撥出抽水機實施輪灌。
1964.糧食生產十年計畫定案。
1964.糧食局訂定公糧委託倉庫管理辦法。
1965.糧食局撥出六千萬舉辦設置抽水機及水利設施貸款。
1965.省議會通過『台灣省動員時期食米配售辦法』。
1965.糧食局舉辦貸放農田水利會開發地下水資金業務。
1965.行政院修正『糧商登記規則』。
1966.糧食局增設第六科辦理原技正室主辦之獎勵糧食有關生產業務。各地事務所改為管理處、並稍擴充編制。
1967.行政院令台北市乖改直轄市後、有關糧食各項業務、仍暫由台灣省政府糧食局統籌辦理;後高雄市改制亦比照辦理。
1967.本年糧食局在農村推廣麵食以節省食米、用以外銷爭取外匯。
1968.省府公告『台灣省政府糧食局貸放糧食生產資金辦法』原有生產貸款要項等12種規定同時宣告廢止。
1968.糧食局補助委託水利局辦理大型試探鑿井工程。
1969.財政部發布『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1969.省府核定水稻綜合栽培業務、由糧食局負責擴大推行。
1970.經濟部發布『大宗物資進口辦法』進口雜糧開始增加。
1970.財政部賦稅署之糧政事務規劃糧鹽司辦理。
1970.行政院財經會報、決定改進肥料換穀辦法、七成貸放換穀三成現金銷售。
1970.本年起日本停止進口食米。
1970.第一期稻作起舉辦補助並貸款農會、購買農機設置機耕隊。
 
(民國60年~民國69年)1971~1980
1971.省府決自本年開始核減稻作面積、改變稻米主食觀念。
1971.降低肥料配售價格及換穀比率。
1972.經濟部成立『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麵粉平價基金委員會』。
1972.行政院宣佈自62年一期起廢除肥料換穀辦法、配售農民化學肥料全部放貸、肥料種類不予限制。
1972.省府修正公布『台灣省稻穀生產量及生產費調查辦法』。本年起生產調查方法頗多改進。
1973.本年起國軍開始協助收割水稻。
1973.行政院修正『糧商登記規則』、受權財政部公布實施。
1973.行政院決定糧食與肥料不再出口、鼓勵多種水稻、並研究增建穀倉等六項重要措施。
1973.行政院會決定、63年起稻米產量、除供應需要外、至少應再增產10%。
1973.進口大麥四萬六千餘公噸、製成大麥片、自64年起撥配軍公教使用、換 回(節省)食米。
1974.行政院宣佈撥款30億元設置糧食平準基金、辦理收購等。
1974.本年度政府撥出調節民食約達十三萬公噸、米價於進口米到達後回跌。
1974.本年第一期作起貸放米穀生產資金改為免息。
1974.本年起每年舉辦稻米生產競賽。
1974.因肥料供求不能平衡、本年起恢復規定每公噸配肥標準、農民須按實購肥。
1975.行政院核定『糧食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975.糧食局首次辦理委託倉庫各項手續費費率調查、統計完成後即予實施。
1975.行政院長指示:本年稻米生產要再增加10%、糧食局生產計畫目標訂為70萬公噸、並先後採取多項生產重要措施。
1976.稻米產量達糙米271萬公噸、創台灣有史以來最高蜂、從此進入稻米生產過剩時期。
1977.收購稻穀改採計畫收購方式、每公頃收購數量限970公斤。
1977.本年起停徵第二期田賦、並提高隨賦徵購價格。
1977.本年起糧食局食米包裝袋一律改用PP編織袋(以前為麻袋)。
1978.為緩和稻米供過於求壓力、增辦輔 導收購餘糧、從此政府收購分兩個 不同價格與數量。
1978.本年起試辦輔導稻田轉作、約辦理 六年成效不佳。
1978.本年起降低計畫生產目標。1979.財政部修正『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1979.本年起辦理肥料配運服務到家作業 、運費由政府補助。
1980.糧食局與行政院農發會、省林務局 合作研究試辦、以航測方式調查稻 作面積、於74年完成全面實施。
1980.開辦收購稻穀檢收代運服務到家。

 
(民國70年~民國79年)1981~1990
1981.財政部公告『台灣地區進出口糧食 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1982.停辦公教員工及其眷屬食米配給、 改發代金。
1982.推行白米小包裝分級銷售、並加強 推廣米。
1983.經濟部修正『台灣地區進出口糧食 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1984.簽訂『中美食米外銷五年協定』、 外銷米數量、地區均受限制。
1984.行政院核定『雜糧進口捐助收繳及 運用實施要點』、『國產雜糧收購 與承銷實施要點』及『食糧撥作飼 料處理要點』。
1984.行政院核定『稻米撥作飼料處理要 點』。
1984.本年起實施『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 六年計畫』。
1984.省府公告『撥售食米輔導加工外銷 要點』。
198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撥售食米 輔導加工成品外銷要點』。
1985.實施稻田轉作實物補貼、至77年 度止。
1985.擴大辦理輔導良質米單產銷。
1986.行政院修正『糧食平準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
1986.行政院農委會修正『糧食倉儲及運 輸損耗率計算規則』。
1987.行政院核定廢止『廢耕農地限期復 耕實施要點』。
1987.農委會核定修正『撥售食米輔導加 工成品外銷要點』。1987.
行政院核定自76年2期起田賦停徵。
1988.行政院農委會修正『稻米撥作飼料 處理要點』。
1988.本年起公賣局釀酒用原料圓糯米、 採契約栽培收購方式辦理。
1989.行政院院會通過『適度增加稻穀保 證價格收購量計畫』、『調整稻田轉 作現金補貼標準』、『國產雜糧保證 價格收購改進措施』等三案。
1989.行政院農委會核定『推行優良農產 品標誌作業要點』。
1989.行政院核定『稻田生產及稻田轉作 後續六年計畫』、繼續提供轉作補貼。
 
(民國80年~民國84年)1991~1995
1990.農委會修正核定『台灣省政府糧食 局撥售食米輔導加工成品外銷要點』。
1990.農委會公告『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 料糯米加工外銷處理要點』。
1990.台灣省政府依據行政院核定『適度 增購稻穀保正價格收購量計畫』及 『稻田生產及稻田轉作後續計畫』 訂定『台灣省政府辦理收購稻穀作 業要點』。
1990.本年七月起軍眷糧改發代金。1991.行政院核定『內銷米製食品原料用米撥售要點』。
1991.行政院核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
1991.行政院核定以市價五折優惠價格、撥售國中小學午餐食米。
1991.農委會修正核定『台灣省政府辦理內銷米製食品原料用米 撥售作業管理程序』。
1991.農委會核定『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1991.行政院農委會核定『台灣省政府糧食局辦理撥售搗碎飼料 米要點』。
1992.農委會核定『糧食局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1992.省府核定糧食局『穀物檢驗制度實施方案』、自本年起實施。
1992.本年起補助農會購置肥料混合機。
1993.行政院核定『自82年第一期起調高計畫收購稻穀數量二成』 及『自82年第二期起調高稻穀收購價格一成』。
1993.糧食局開始辦理農戶耕地資料電腦建檔工作。
1994.農委會核定『糧食局辦理內銷米製食品原料用米撥售作業 管理程序』。
1994.行政院農委會核定『84年度公糧委託倉庫辦理公糧業務費 率標準』
1994.農民繳交公糧隨糧包袋補助費、自84年1期起由原每公噸 80元提高為100元。
1994.行政院農委會核定修正『撥售食米輔導加工成品外銷要點』。
1995.農委會核定稻穀市價達政府計畫收購與輔導收購價格加權 平均值時、作為公糧釋出時機。
1995.稻田轉作後續六年計畫本年底到期、為因應實際需要、再 經行政院核准延至86年6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