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

黃金存摺服務
 
本會黃金存摺服務已於109年10月15日開辦,歡迎踴躍申辦!
 
一、黃金存摺業務須知
 
合作對象:黃金存摺業務目前係由農業金庫委託辦理,並由農業金庫轉委託臺灣銀行負責保管信用部代客戶購入之實體黃金條塊,買進及賣出之訂價均以農業金庫之黃金牌價為參考基準,並於本會信用部及各分部營業場所揭示。​

掛牌單位:以1公克為基本掛牌單位及交易單位,每公克掛牌價格計算至新臺幣「元」整數位。
 
交易時間:每一營業日上午第一次牌告生效時間(約上午9時)至下午3:30分止。

注意事項:
1.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係由投資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2.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所產生之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併入個人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黃金存摺業務項目
 
黃金存摺開戶:
自然人、法人、機關團體及行號等均得向本會信用部或各分部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執行開戶程序前,該客戶須已(或同時)於信用部或各分部開立至少一戶本人名下之活期性(儲蓄)存款帳戶,擇其一約定為交易價款入/扣帳戶。
 
單筆買進:
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單筆方式於本會信用部或各分部或網路銀行辦理買進黃金存入,並應按執行交易當時信用部掛牌賣出價格自交易指定存款帳戶扣帳繳交買進黃金價款;除定期(不)定額買進外,每次買進存入之黃金數量不得低於1公克,並應為1公克之整倍數。
 
存摺內黃金回售:
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單筆方式於本會信用部或各分部或網路銀行辦理回售存摺內黃金部位,並按執行交易當時信用部掛牌買進價格回售黃金,其價款存入交易指定存款帳戶;除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銷戶者外,每次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1公克,並應為l公克的整倍數。
 
定期(不)定額買進:
黃金存摺客戶得於每月6、16、26日中約定任選一日或數日為買進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向本會信用部或於網路銀行(視系統建置情形提供服務)申請辦理定期(不)定額投資,每次投資金額至少為新臺幣3,000元,並得以新台幣l,000元之整倍數增加。
 
轉帳:
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其黃金存摺帳戶內黃金餘額為限,申請將黃金存摺內之黃金轉帳至本會信用部或各分部其他黃金存摺帳戶。
 
轉換提領實體黃金條塊(視系統開發進度提供服務):
黃金存摺客戶得以其黃金存摺帳戶內黃金餘額為限,向本會信用部或各分部申請提領實體黃金條塊,並繳納按牌告之「黃金存摺轉換實體條塊應補繳款」及「黃金存摺收費標準」公告之運費,惟轉換之實體黃金條塊,以農業金庫提供之規格為限。
 
二、黃金存摺買賣拋補及保管服務
 
本業務由農業金庫提供黃金部位拋補、代保管、清算及相關資訊平台服務及即時交割,價款日終差額清算、次一營業日解繳。
 
三、黃金存摺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開戶 每開立一個帳戶收取新臺幣100元。
轉帳 依轉帳數量計算,每1公克3元,每次最低50元,最高2,000元,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同一身分證字號)時,免收轉帳手續費。
定期投資扣款 1.每次扣款成功收取手續費新臺幣50元。
2.若扣款金額加計手續費不足時,視為扣帳失敗,免收扣款手續費。
定期投資事項變更 1.臨櫃申辦,每次收取新臺幣100元。
2.網路銀行申請免收手續費(限已開放網路銀行辦理者)。
3.本項包含變更投資金額(重量)、變更不定額投資策略、變更指定帳戶、變更投資日、暫停投資(設定期間)。
存摺掛失暨補發
印鑑掛失暨更換
更換印鑑
每次收取新臺幣100(僅辦理掛失而未補發,免收)。
調閱交易明細、傳票 每張傳票新臺幣50元。
交易明細頁數十張內100元,超過十張每張加收10元。
存額/餘額證明 每件新臺幣50元,每增加一份加收20元。
聯部結清銷戶 聯部(非原開戶單位)代送件,銷戶後存摺以郵寄方式交付客戶者,每一帳戶收取新臺幣100元。
轉換提領實體黃金運費
(依申請所在區域計費)
俟本項服務正式提出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