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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河川地加農保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及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參加農保。
    按河川區域,每年常因沖刷、河川改道造成變異,屬農業高風險區域,且因無固定地籍及明確土地範圍,土地管理不易。惟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7點第2款規定「河川區域種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不受第4點至第6點規定之限制:(二)河川局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高程高於計畫洪水位以上,受保護之堤內土地(以下簡稱堤內土地)。」查該受保護之堤內土地,因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河川局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農業經營環境相對穩定,不同於其他易遭河流沖刷之河灘地範圍,且渠等堤內土地經水利署標明土地編號及位置,相關行政管控及複核較易執行。
    基於保障於前開堤內土地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前述堤內土地實際耕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出具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其申請參加農保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農民持堤內土地之河川公地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該農會應函請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況勘查事宜。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土地坐落之公所,並得請水利署河川局、本會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協助辦理農地現況勘查相關事宜。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復農會,並副知申請人。投保農會依前述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四) 依本方式申請參加農保者,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但書,有第3條附件1所定,檢具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11XevytfFCY%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