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糧食管理法第五條穩定糧食供需之規定,辦理收購公糧稻穀業務,以達到掌握糧源、穩定穀價、維護稻農收益之目的,並能統一收購作業之標準。
收購分為計畫收購與輔導收購,每一期作辦理一次,一年辦理二次。稻穀品質以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者(公糧稻穀)為限。每公頃收購數量、價格及經收期限由農委會公告之。農委會糧食管理處及所屬辦事處(糧管處)負責督導轄區內接受農委會委託經收公糧稻穀之農會及民營倉庫(公糧倉庫)執行實際收購業務。
大甲區農會稻穀乾燥換算表:(99年度第一次農事小組長會議決議)
原料穀
含水量
蓬萊稻穀
秈稻穀
公糧 13度
自營糧
備註
26度以下
231g以上
218g以上
83
83
1.公糧:收烘乾費,濕穀每公斤1.4元;自營糧不收費。
2. 濕穀含水率:以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3. 原料稻穀若夾雜物過多、雨水淋濕或品質異常者當另議。
4. 稻穀進廠時請農友當面會同本會驗收人員品質檢驗及重量過磅。
5. 原料稻穀杯量未達標準表最低標準者,每2公克成品率降低1%為原則,濕穀應30度以下收購,31度及34度以上視情況可拒收。
27
231g以上
218g以上
82
82
28
231g以上
218g以上
81
81
29
231g以上
218g以上
80
80
30
231g以上
218g以上
79
79
31
231g以上
218g以上
78
78
32
231g以上
218g以上
77
77
33
231g以上
218g以上
76
76
34
231g以上
218g以上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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